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 黃耀南 被告 黃彥菁
吳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8,499元(計算式:1,405×67,900×100/40,000≒238,4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在卷可按;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課稅現值為136,800元(計算式:136,800×1/2=68,4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亦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1份附卷可參,共計306,899元(238,499+68,400=306,899),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06,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編號不動產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四萬分之一百2臺南市○區○○段000○號,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暨同段全部154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四萬分之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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