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全佑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被告 陳力豪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原110年度交簡字第24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案前原告薛全佑、 郭明實 部分,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終結。至於原告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該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以書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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