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黃薏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5月2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