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4,34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