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4,34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