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建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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