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保險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7號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儷瑄 間因本院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具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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