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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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徐琬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揚利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8月25日│110,200元│194307││││公司 楊正源 │經國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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