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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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複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到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楊昌禧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安然
陳泰璋 陳炳升 (即 陳耿慧 之繼承人) 陳炳璁 (即 陳耿慧之 繼承人)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張秋美 訴訟代理人 陳玠鐮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昆禾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阿道 訴訟代理人 林玉英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黃仕哲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東山
林幸 林正義 蔡福利 林明忠 (即 林阿恭之 繼承人) 林明順 (即林阿恭之繼承人) 林莘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