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被告 林阿道 訴訟代理人 林玉英 被告 林東山
林幸 林正義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思賢
林莘庭 被告 陳安然
陳耿慧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毛文寶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泰璋 被告 張秋美 訴訟代理人 陳玠鐮 被告 黃仕哲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被告 蔡福利
林明忠 林明順 林昆禾 林莘庭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 被告 陳福到 (即被告 林和木 、 林仲秋 、 林仲銘 之承當訴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按被告人數補正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九三八四號收狀之民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24日提出之書狀,並未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其附屬文件(即原證19)之繕本,而僅提出正本1份。雖原告前於101年7月17日曾提出上開附屬文件影本(即原證17),惟該次所提出之附屬文件影本並非完整,且經被告陳福到於101年7月24日具狀提出質疑,有該民事準備書㈡狀在卷足憑。綜上,本院因上開書狀欠缺,致無法送達被告、並致有礙被告之答辯及訴訟之終結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