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林清格 被告欣屏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居勲 人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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