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阿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碩晟建設有限公司)、 李太行張馨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事項三、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即 陳明 究依票據關係?亦依消費借貸關係?主張本聲請事項之利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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