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 何宜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0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3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