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梁台秀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被告 林萬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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