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林駿程原 告 陳世和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複代理人 林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發 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2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