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黃佳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翰萭 、 李湉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湉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萬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