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佑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佑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佑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年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5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