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 陳於庭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上訴人 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張恩賜」記載,應更正為「許旭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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