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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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惡化及慢性呼吸衰竭,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民醫院)急診求診,並於同年月十六日住院治療,且自同年月十八日開始長期使用非侵襲性呼吸器,雖於同年六月一日出院,然仍有呼吸困難、重度肺功能障礙、活動性呼吸困難情形,需他人扶助始能維持日常生活等情,有被告所提出之臺中榮民醫院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之診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五七頁),另就被告目前身體狀況能否出庭接受審判,本院亦向臺中榮民醫院函詢,該院函覆略以:被告病況宜長期臥床,目前仍於該院住院中,不宜出庭應訊等情,此有該院九十八年十月一日所出具之中榮醫企字第0980016394號函一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六八頁),依據上開診斷證明書及醫院函示,顯見被告因需長期臥床並使用呼吸器而無法到庭,本件之訴訟顯無法進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