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應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林佩樺與被上訴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惟上訴人共計繳納裁判費3,200元,計溢繳裁判費
875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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