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
險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