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林彥百 律師被告詠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複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證隆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璇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0年8月23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352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