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寬基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5,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