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228號上訴人 張秐浿 被上訴人 賴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30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7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前將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拉麵店之裝潢工程,委由訴外人 顏金龍 承攬施作,嗣顏金龍因案通緝無法完成工程,而改將其未完成之工作委由上訴人完成,上訴人因而要求被上訴人簽立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為日後工程款給付之擔保。嗣上訴人雖完成工程,惟逾期完工7天,依兩造約定屬違約論,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以每日新臺幣(下同)8,000元計算,合計56,000元之違約金(計算式:8,000×7=56,000);又水電工程部分原本報價為12萬元,然因上訴人施作方式與原設計有違而未能完工,僅施作3萬元之工程,尚有9萬元之工程未施作,故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僅有72,175元之債權關係存在(計算式:218,175-56,000-90,000=72,175)。惟今上訴人卻以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見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保障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並聲明:
確認上訴人就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民事裁定,以被上訴人名義所簽發之系爭本票,超過72,175元部分之債權,及其超過部分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三、上訴人則以:系爭本票是上訴人完工後去向被上訴人請款,當場被上訴人扣除2萬元工程款後,就答應給付之金額簽立系爭本票給上訴人,票載發票日就是實際發票日。兩造沒有違約金的約定,也沒有逾期,因為沒有期限的約定,明細表所載要施作的水電項目都已經施作完成,被上訴人開立系爭本票就是要支付工程款的意思,不是預供擔保,只是106年12月20日才能拿去向被上訴人兌領現金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於本院未曾到場,亦未再提出任何書狀回應上訴人之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擬制之自認,因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自應許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使之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516號民事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但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即為追復爭執之陳述,已使先前之視同自認失其效力,合先敘明。
(二)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其就該抗辯事由舉證證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是預先為工程款給付之擔保,嗣上訴人逾期完工7天,依兩造約定違約金應計56,000元,及水電工程部分尚有9萬元之工程未能施作,應自票面金額扣除上開債權額之事實,自應由簽發系爭本票之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被上訴人僅提出上訴人不爭執為真正之工程發包合約書即報價單3張(均影本,見原審卷第5至8頁),其上未載完工期限,亦無違約金之約定,被上訴人就上揭待證事實全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徒託空言,自難認其抗辯之事由存在。故被上訴人仍須就系爭本票之文義負責。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超過72,175元本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不應准許。原審判決准予確認,自有未洽。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黃凡瑄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瑞萍┌─────────────────────────────────┐│附表│├─┬───────┬───┬─────┬─────┬───────┤│編│發票日│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號│(中華民國)│││(新臺幣)│(中華民國)│├─┼───────┼───┼─────┼─────┼───────┤│1│106年10月20日│賴泳仁│WG0000000│218,175元│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