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華
鄧淑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
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4,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