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3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展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9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展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惟仍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執意於酒後開車於國道上行駛,足見被告無視於法禁,嚴重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其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次經警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及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7年度偵字第29832號被告 沈展鴻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展鴻曾4次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①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苗交簡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②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84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③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苗交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審交簡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業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易科罰金。詎猶未知悔改,於107年10月2日1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部科學園區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飲酒地出發,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駛,欲返回苗栗縣苑裡鎮之住處。嗣於107年10月2日17時35分許,行經前述高速公路北向第175.5公里處(位在臺中市沙鹿區境)時,為執行路檢勤務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經測試沈展鴻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展鴻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酒測值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周晏伃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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