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王文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公務、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附表:
受刑人王文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16日│107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0856號│字第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838│108年度簡字第4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5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838│108年度簡字第466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31日│108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84號│第94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