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59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忠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秋湖 (即 林宗淇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林宗淇之除戶戶籍謄本。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