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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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蕭火虎 相對人 謝春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2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96年6月9日。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無。
(七)債務人:謝春旗。
(八)設定權利範圍:4分之1。茲相對人於87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96年6月9日,詎已屆清償期相對人未為清償,而請求延期至100年9月5日清償,同時重為設定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8年10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100年9月5日。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無。
(七)債務人:謝春旗。
(八)設定權利範圍:4分之1。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南投縣│鹿谷鄉│車輄寮│內湖│115之4│建│375│4分之1│謝春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