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243號債權人MR.WIRAPHONGLESATHAN
ENGJ.KHONKAENTHAILAND代理人 李毅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聲請
狀所載為「住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之證物為家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具體之請求金額(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聲請應直接以案外人MR.KUNCHORNHANCHERNGCHAI積欠債權人之債務金額為請求)。
㈢請提出李毅翔為債權人MR.WIRAPHONGLESATHAN代理人之依據或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