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凃愛紳律師 汪玉蓮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許兆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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