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2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民 (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李正民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
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李正
民於108年4月7日死亡,有本院收文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被告李正民既於起訴後死亡,訴訟程序當
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
明補正被告李正民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有記
事戶籍謄本,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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