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ELVAEKOYUNAIMAS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印尼國文字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文及繕本各2份,
  如有相關書證亦應同時提出中文與印尼國文字之譯文及繕本
  各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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