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ELVAEKOYUNAIMAS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印尼國文字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文及繕本各2份,
如有相關書證亦應同時提出中文與印尼國文字之譯文及繕本
各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