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005號
(原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9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洪東淵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王凱璽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以其管理被繼承人洪東淵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給付原告新
臺幣91,941元,及其中新臺幣87,221元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以其管理被繼承人洪東淵之遺
產得分配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