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2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達營造有限公司、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其等提出拍賣標的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亦未補正聲明所稱之附表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限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開文件,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