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原告旭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諄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一)被告諄欣有限公司之真正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並檢附被告諄欣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二)被告諄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經核起訴狀所載,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諄欣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住所均係臺北縣新莊市○○街○號,惟本院依該址對被告法定代理人送達,經送達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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