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 柯瓊慧 被告鄉城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被告 洪震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得以本件原告所有房屋之天花板與2間浴室修繕至不會漏滲水程度所須之費用估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如不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