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 楊廷玉 被告尚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帝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零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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