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5號上訴人 洪瑞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 律師被上訴人 陳泳延 特別代理人 陳長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陳泳延之特別代理人陳長流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訴訟能力,有診斷證明書、病歷、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以下),並經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選任陳長流為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因兩造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陳長流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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