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一部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