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紫瑩 即辰裕企業社、 姚義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辰裕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確認請求之債務人有無更正或增列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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