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縣泰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利率。(利率應特定明確表明。)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