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0號
第926號第927號聲請人 蘇文吉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聲請人即被告 蘇媛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503、505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書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
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蘇媛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聲請人即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另案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聲請人即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9年3月20日予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聲請人等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本案因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7月16日將被告移送上級審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押票影本在卷可參,是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