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媛熙 選任辯護人 尚佩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媛熙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媛熙前經本院認為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中被告所犯共同犯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罪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本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錯誤,而駁回被告上訴。被告經此重刑之諭知,逃亡之誘因必隨之增加,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本件已提起上訴,為利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自109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