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上訴人 凌宏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凌豪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8,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