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鴻文 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