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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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告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興

被告 陳建元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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