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告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興
被告 陳建元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