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告 許凱南盛功行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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