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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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告 林宸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志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