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6號聲請人 翁黃濤 里相對人 林莊儉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房屋與相對人所有之房屋相鄰,並共用牆壁及柱子,因年久失修及陽台施工不良,以致相對人清洗陽台、洗衣及雨季時,均產生排水問題,造成聲請人嚴重因漏水而權益受損,經多次向里長請求協助解決,並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向金寧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但遭拒絕(不出席),懇請貴院出面協助調解。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102年10月18日曾向金門縣金寧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未果,有民事聲請調解狀、聲請調解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另本件復經相對人之子表示,不會來法院調解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二紙在卷可稽,因兩造前曾於金門縣金寧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且相對人復無到院進行調解之意願,足認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參照前開規定,本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