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秋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遺棄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月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秋月因遺棄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5月23日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經聲請人於101年9月11日、102年1月22日傳喚不到案,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至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及同法第74條之3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服從之命令,是否確屬「情節重大」,自應斟酌確保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而為認定。再者,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遺棄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1日,以
10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
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於上開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聲請人先訂101年9月11日上午10時命受刑人到署執行保護管束,並將執行通知向受刑人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以及桃園縣○○鄉○○路○段○○○號2樓之居所,均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而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於新坡派出所以為送達,另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將上開執行通知送往受刑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13鄰月眉148之30之戶籍地(經門牌整編後,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巷○號),仍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而由員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以為送達,惟受刑人於101年9月11日上午10時仍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則有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1年9月6日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寄存照片在卷可參; 嗣聲 請人再訂於102年1月22日命受刑人到署執行保護管束,並將執行通知向受刑人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桃園縣○○鄉○○路○段○○○號2樓之居所暨受刑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13鄰月眉148之30之戶籍地(經門牌整編後,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巷○號),然均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而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分別寄存於新坡派出所、大崙派出所以為送達,然受刑人於102年1月12日上午10時亦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執保字第209號卷閱覽無訛。是受刑人就101年9月11日、102年1月22日等執行期日確實有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之情形。而參酌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並無在監或在押情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依期報到,致檢察官無從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亦使原裁判考量受刑人法治觀念顯然有所偏差,為促使受刑人日後具備尊重法治之觀念,併於緩刑期間命受刑人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並兼收警惕之效等目的,無從達到,是審酌其上開情節確屬重大,而依其所涉前開案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第74條之
3第1項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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